借新还旧借款人不同怎么办

协商不成的,建议收集证据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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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新还旧作为商业银行在贷款的发放和收回过程中经常采用的操作方式,是指贷款到期(含展期后到期)后不能按时收回,又重新发放贷款用于归还部分或全部原贷款的行为。
借新还旧指的是,债务人与债权人在进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打算将贷出的新资金直接用于偿还旧借款的行为,这种借新还旧的行为除非是原担保人知道的或应当知道的,否则担保人对于借新还旧的行为是不会承担民事责任的,出现债务人与债权人协商一致将贷出的新资金直接用于偿还旧借款的情况时,新贷款的保证人会面临极为不利的情况,他的担保的借款一经贷出立即归还到债权人处,就不能被用于生产经营以提高债务人资力,因此极有可能新债到期后债务人无能力清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
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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