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有过错方应少分财产规定

《民法典》规定离婚过错方应该少分财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双方对此应当协商处理,若是协商不成的,法院会按照照顾子女以及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判决。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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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过错方可得的财产按财产分割协议来确定,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决。一般会少分,但没有具体数额的规定。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等进行分配。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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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一方有过错财产由男女双方协商分割。如果双方无法就财产分割达成协商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且前述财产仅包含夫妻共同财产。
一方个人财产不予分割。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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