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如何确定,有哪些法律规定呢

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进行确定: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间为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三十日;上诉期间为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
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二百六十九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
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二百七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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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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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案件的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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