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事由可以令赠与合同终止?

赠与合同的终止事由的相关法律规定有:
1.在权利转移前或进行公证前终止;
2.出现法定撤销事由的一年内终止;
3.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六个月内终止;
4.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家庭生活时终止。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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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终止的情形有: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赠与合同的法定解除。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该期间为除斥期间。超过这一期间,赠与人不得再行使撤销权。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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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终止的事由有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以及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等。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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